关于《物权法》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
关于《物权法》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
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5-4-4 阅读:279次
第一百零六条 [善意取得]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;(二)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。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。善意取得,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为目的,善意、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,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,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。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、又可适用于不动产。善意取得的条件:第一,受让人需是善意的,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。第二,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。第三,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,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(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) 全文共五编,分十九章,计二百四十七条。 (未完待续)…………
责任编辑: